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政策法规

广州美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进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二条  

归口部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广州美术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校领导研究决定,被纳入我校出访计划,由学校支付全部或部分经费,持因公普通护照的对外交往活动;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由教学科研人员开展的学术交流合作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人员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退离休返聘人员),和人事档案在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访应切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按照因事定人和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出访计划,坚持受邀出访。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前,各单位提出下年度因公临时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汇总,报学校领导审定后,报有关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条  

组团人员要少而精,每次每团组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绕道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不得擅自更改行程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第八条

申请因公临时出国的人员,人事及工资关系必须在本校。申请人不能与配偶、儿女同团组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与配偶同行的,必须在申报时详细说明理由,并报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离退休人员如果不再担任教学、科研或行政工作,不能申请因公临时出国。

第九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区别管理。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和专家学者。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条  

出访公示。除特殊任务和事项外,出访任务报批前须在校内如实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教学科研人员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并对出访成果、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在校全日制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应持因私护照。出国签证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确有特殊原因学生需持因公护照出国,必须在申报时详细说明理由,并报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同时需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邀请信原件和中文翻译件4份;邀请方背景材料1份;身份证复印件4份;护照相片6张(大一寸白底);政审材料(须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并封装于信封内);与出访任务相关的项目批件(原件);出席国际会议的,须提供国际会议简介及发言提纲1份;其它所需材料(按签证或签注要求提供)。

第十四条  

学校在职厅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由书记或院长审批。学校各二级院、系、部、处及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所在部门的党政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因公团组出访需报学院纪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学校审批,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出访工作需按计划进行,确因需要增加或改变计划,必须提前三个月申报,如因时间紧急而无法完成报批及办证工作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严格审核和强化监督坚持谁派出、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自觉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凡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纳入学院经费核算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讲求实效的原则,事先做好经费预算,并报校领导审批。出访团组或个人必须在回国后7天内向财务处报帐,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金额较大的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对违反规定和超标的开支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校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资助时,若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相应标准的,不得再从校内任何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及中间航程机票。出访费用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应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执行。教学科研人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五章  出访纪律

第二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自觉接受出国(境)教育。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不得携带三密文件、出国批件以及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出国;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  

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出访计划一经制定,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访人员,学校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

第二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行为,上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第二十八条  要掌握国家的基本外交政策,不得与规定不准接触的国家和有关人员接触。

第六章  因公普通护照、因公通行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交流处设专人管理因公普通护照、因公通行证,做好领、收登记和保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过期证照注销。第三十条  出访人员领取证照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第三十一条  

出访人员返校后3天内将《个人出访总结》和证照交回国际交流处签收保管。

第三十二条  

领取证照后,因故不能出访者,须立即交回国际交流处。第三十三条  若证照遗失或被窃,应尽快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并将遗失经过写成书面报告迅速交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便及时通知发证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美术学院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广美字[2015]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持普通护照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特殊情况含:使用对方经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但超过正常审批办证时限的;处理突发事件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有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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